【走私新冠藥物】海關機場檢獲逾萬粒懷疑走私藥物 包括新冠口服藥物市值約60萬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1/09 18:54

最後更新: 2023/01/09 19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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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走私藥物】海關機場破3宗懷疑走私藥物案,市值約60萬元,2名泰籍男被捕(海關提供)

香港海關過去兩日(7日和8日)在香港國際機場偵破3宗懷疑走私藥物案件,檢獲約1.1萬粒和約1,000毫升懷疑受管制藥物,當中包括懷疑仿製新冠口服藥,估計市值共約60萬元。

首宗案件中,海關人員1月7日在機場檢查一件從印度到港的寄艙行李時,檢獲約2,000粒和約1,000毫升懷疑受管制藥物。

翌日,海關再偵破第二和第三宗案件。海關人員在機場替兩名從泰國入境香港的男旅客清關時,於二人的手提行李中檢獲共約9,000粒懷疑受管制藥物,遂把他們拘捕,其年齡分別為27歲和40歲。上述3宗案件仍在調查中。

走私屬嚴重罪行,根據《進出口條例》,任何人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。此外,任何人在沒有有效許可證下進口或出口藥劑產品及藥物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。

(海關提供)

根據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,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。

海關提醒市民,旅客攜帶受管制藥物入境或出境,需要出示由衞生署簽發的許可證,否則可能被檢控,而有關物品亦可能被檢取。然而,若旅客在其個人隨身行李內攜帶藥物以供合理自用,可獲豁免領取許可證。

此外,若有關藥物被列為危險藥物、抗生素或第一部毒藥,亦須受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、《抗生素條例》(第137章)或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(第138章)規管,須獲醫生處方才可攜帶過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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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陳麗娜